数理科学与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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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程大学数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2017-10-13 11:16     (点击:)

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校党【2011】31号《河北工程大学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规定精神,结合理学院实际,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学院党政联合负责制决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院重要事项议事程序,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着力提高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水平,更好地领导理学院又好又快发展,经学院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制定《河北工程大学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一、总则

(一)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党政领导集体讨论和决定学院重要事项的会议,是对学院重要事务进行有效管理的学院级最高决策形式,是落实党政联合负责制的基本途径,必须围绕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决议、决定开展工作。

(二)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学院按照职责权限积极自主地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活动,院长对学院的行政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委是学院的政治核心,全面领导学院的党建思想政治工作,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并发挥好保证监督作用。

(三)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和决定学院的重要事项。

(四)进一步理顺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党委会议、院务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等会议制度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的职能范围、议事规则和程序。学院党委会议是按照学院党委工作职责对学院一般党务工作事项进行研究、讨论和决定的学院级最高党组织决策形式,是对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党务工作事项进行研究、讨论的重要基础决策形式,也是学院党委传达贯彻落实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决定的重要会议组织形式。学院院务会议(院长办公会议)是按照学院行政工作职责对学院一般行政工作事项进行研究、讨论和决定的学院级最高行政组织决策形式,是对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行政工作事项进行研究、讨论的重要基础决策形式,也是学院行政传达贯彻落实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决定的重要会议组织形式。

二、议事范围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主要讨论和决定下列重要事项:

(一)学院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省委教育工委、教育厅和学校党委、行政的指示、决议、决定,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方案和办法,确定具体落实措施。

(二)根据学校党委、行政的安排部署和学校的发展定位、方向、目标、理念明确学院的发展定位、方向、目标、理念。

(三)学院发展规划,党政学期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党政专项工作计划及总结。

(四)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事项,重要改革措施,各项院级规章制度及以学院名义正式印发的院内字党政文件。

(五)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实习基地建设、设备及大宗物资采购计划、科研工作、学科建设、对外合作交流、社会服务、资产使用处置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本科生、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制(修)订、学期教学任务安排、教学工作量核算、教学质量监控评价等教学运行、管理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七)人才引进、教职工调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学术梯队建设、教职工聘任、考核与奖惩、外出进修学习、攻读学位、出国出境、外出参加重要会议及考察访问等重要事项。

(八)各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等的评选、推荐,对相关集体、个人的处分意见,学院内部的表彰和处理决定。

(九)年度经费预决算及使用原则、计划,各种大额度(学校有规定的按规定数额执行,学校没有明确规定的单项支出一般在1万元)经费的使用,年度经费使用效益分析评价报告。

(十)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办法和分配方案等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十一)内设机构、岗位的设置、调整、报批及人员人事的调配、报批。

(十二)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科级干部人选的考察、推荐、建议意见。系(室)主任、副主任的选拔配备。

(十三)招生计划、毕业生就业、研究生推免、转学转专业、学生奖励处分、困难学生资助、辅导员配备、学生会建设、分团委建设及学生教育管理中的有关重要事项。

(十四)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安全稳定、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建设、工会、教代会、统战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五)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认为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三、议事形式和程序

(一)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通常安排在星期二上午进行,特殊情况下另行安排时间,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召开地点一般在学院会议室进行,根据情况也可安排在接待室或其它办公场所进行。

(二)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党委和学院行政共同召集,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院长、副院长,学院党政综合办公室主任作为固定列席人员负责会务安排、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存档等工作。根据会议议题和工作需要,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研究确定学院党委委员、科室负责人、系(室)主任等有关人员列席参加会议。列席人员可发表意见建议,作为决策参考意见,但不作为会议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时的表决意见,在会议需要通过表决形式决定重要事项时不具有表决权。

(三)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共同主持召开,区别不同工作事项按照党政工作分工范围分别由党委书记和院长具体主持进行。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干部队伍建设、人才、文化建设、安全稳定、宣传舆论、意识形态、统战、工会、教代会、学生等重要事项由党委书记主持;教学、科研、学科、社会服务、行政管理、人事等重要事项由院长主持。非中共党员院长同等履行院长职责。

(四)党政联席会议议题要在会议召开前由党委书记和院长共同商定(周二上午召开的党政联席会议议题在周一由书记和院长碰头商定,其他时间召开的党政联席会议在会前由书记和院长及时碰头商定,在院长暂时空位的情况下由书记分别和分管副院长沟通商定)。会议进行程序一般按照先党务重要事项再行政重要事项进行,根据需要也可在会前商定好具体进行程序。原则上不讨论和决定临时动议的议题。

(五)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际到会成员人数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可召开,若少于三分之二,会议应改期召开。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有一人外出不在学院时一般不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特殊情况确有必要召开时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院长委托副院长主持召开。

(六)凡是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的重要事项,会前要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领导之间要相互沟通,交换意见,充分酝酿,达成共识,提出具体意见或方案,有的重要事项需提交必要的书面材料,不能在会上临时动议。

(七)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问题时,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与会人员要畅所欲言,积极发表意见建议,表明态度;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进行讨论,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予重视,认真考虑,吸收其中合理成份。要科学实行集中,集中大多数人的意见,对必须实行表决的事项,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表决形式,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的形式。

(八)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做出的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须经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对某些问题存在较大分歧时,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经充分协商后再讨论决定,必要时可向上级汇报,请示校党委或校行政,积极争得上级部门和领导的指导,帮助学院解决。

四、会议纪律

(一)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由会议主持人事先征求缺席人员的意见,其意见也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会议讨论和决定情况在会后由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其他与会人员向其通报。

(二)对于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全体成员应认真贯彻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决定改变之前个人应无条件服从,并按照各自领导分工认真负责地抓好落实,坚决反对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

(三)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不得发布与党政联席会议做出决定不一致的言论,更不允许散布影响班子团结和破坏集体和谐的言论,不得擅自扩散和泄露不该传播的会议信息、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会议需要保密的事项,必须严守秘密。

(四)实行回避制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涉及与会成员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亲属的事项时,本人必须回避。

五、附则

(一)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的党务方面重要事项一般应先通过学院党委会议进行研究、讨论,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的行政方面重要事项一般应先通过院务会议(院长办公会议)进行研究、讨论,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非中共党员的院长、副院长在参加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党务方面重要事项时可以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对必须实行表决的重要事项不参加表决。

(二)本制度由学院党委和行政负责解释。

(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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